网络时代,谁有权设置议程

网络议程设置权的法律边界:反垄断法在网络领域的适用问题

  对于百度的指责,除了批评其涉及虚假新闻,另外还直指其在搜索行业内的优势地位。根据百度2008年第二季度数据,百度占据国内搜索引擎市场份额的64.4%,而在2008年10月23日,百度网站公司新闻中称这一份额为70%以上。那么,这一优势地位是否可以被理解为是垄断地位?在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生效,确实是一个容易引发人们关切和思考的新事物。截至12月初,反垄断局收到申报案件也不过十六七件,其中15件立案,8件做出决定,虽然绝对数量也许不算多,但是反垄断问题涉及的事件往往社会影响广泛。

  在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时间不长,执法所需的配套规章和办法仍然有待进一步细化,在法律适用的具体问题上存在一些理解上的差异也在所难免。当百度竞价排名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生效后在网络领域的第一案时,个中细节问题也非常耐人寻味。比如,传统上,垄断地位是就一个有边界的市场空间而言的,只有当这个市场空间的边界是确定的,人们才可能判断哪个市场主体占据了多少市场份额,这个份额的比重是否大到了足以影响市场公平。但是网络空间的一个重要特点却是无边界,或者说是边界模糊,由此想判断一个电子商务领域的市场主体的垄断地位就变得更加困难。回到百度这一案例,虽然百度在国内搜索引擎市场份额中的确占有优势地位,但它可能还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垄断,毕竟,在网络时代,完全意义上的信息“被屏蔽”实在是非常难以实现的,网民完全可能利用Google、搜狐等其他搜索引擎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从这个意义上说,“百度竞价排名”也为反垄断法在网络领域的适用提出了新的问题,比如垄断市场的边界界定,垄断性市场份额的比重标准,垄断性市场后果的确定等等。

  同业批评:议程设置主导权的跨媒介竞争

  在“央视曝光百度”这一事件中,令人饶有兴味的还有这两个主体的各自身份,一个是国内传统媒体中最有发言权和影响力的央视,一个是在网络媒体中地位同样举足轻重的百度。事实上,在我国,媒介同业批评相当鲜见。媒体间批评有时还带有某种象征性仪式的意味,曾有同城都市报在指责竞争对手时,将对方报刊名称写为“某某快报”或“扬子某报”,或指名不道姓,或道姓不指名。这是因为,在我国,媒体具有事业单位的特点,与其主管部门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批评同业媒体就wf承担相当大的风险。而就“央视曝光百度”而言,传统媒体对于网络媒体的点名曝光打破了媒体彼此之间“为尊者讳”的惯例。

  央视除了质疑百度竞价排名,在对分众传媒的负面报道上也没有客气,从某种程度上看,这确实显示了两种传播类型中的主导媒体在争取更大影响力上或明或暗的竞争。从根本上来说,市场机制的导入将进一步促使媒体之间形成行业内部监督机制,媒介之间的同业批评完全可能成为更为经常性运用的舆论监督方式。

  (胡瑛,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新闻系讲师、武汉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生;陈力峰,楚天金报副总编辑、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博士生)

     2009-04-21          来源: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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