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日报:网络并非道德法律真空

前段时间,杭州“5·7”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胡斌是“替身”的传言遍布网络,引起人们广泛关注。近日,公安机关查实,此一传言为谣言,散布谣言的网民熊忠俊受到了行政拘留的处罚。这一利用网络散布谣言、依法被拘的案例再次告诉我们,虚拟网络并非道德法律的真空。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利用网络,我们可以浏览新闻、联系朋友,可以网络购物、听歌看电影,甚至还可以网上种菜养猪建设幸福庄园。蓬勃发展的网络,不仅极大地方便、丰富了我们的日常生活,而且给我们经济的发展注入了生机和活力。但同时,也不能忽视网络“双刃剑”的另一面,由网络所带来的一系列现实社会问题。网络的信息是海量的,网民的身份是隐形的,这给一些道德低下、别有用心的人以可乘之机。他们有的利用网络谩骂污蔑他人,给他人带来人身伤害;有的捏造虚假信息,传播谣言,给社会带来不安;有的还在网上进行非法交易,组织非法活动,进行网上犯罪。

网络并非道德的真空。网民尽管有很大的自由度,但网络行为也要讲究现实道德,遵循现实生活中的基本道德规范。如若网络言行不当,恶行多端,其马甲、账号也会受到其他网友的鄙视,其行为也会受到其他网友的谴责。网络世界是现实世界的蔓延,同样也有对正义、真理等美好价值的追求。很多真知灼见的话语,很多真诚友好的祝福,很多正义勇敢的行为,跟现实生活中一样,也是广大网友衷心欢迎和共同期盼的。二十一世纪的每一个人注定都会或多或少地与网络结缘,生活在网络时代的人,不但要提高网络技术水平,而且要提升网上言行的文明水平,网络言行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要求,也是个人美德的重要部分。

网络也不是法律的真空。在法治意义上,网络世界和虚拟世界并无二致。网络世界里的任何行为和权利,也应受到社会法律的规范。当网络上的言行突破了法律的底线,对现实世界当事人造成影响和伤害的时候,那他这个现实个人就应受到相应惩罚。当然,眼下很多的网络行为在法律规定条款上还比较模糊,网络行为的法律责任认定,还处于探讨摸索阶段。但有一点是确定的,现实社会当中的成文法律,在网络世界中仍然适用。比如网上侵犯著作权,可以用著作权法来调整;比如网上侵犯人身权、电子交易中的纠纷、网上虚假广告以及软件保护等,都可以用广告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有关人身权、软件保护条例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加以调整。

网络行为引起的司法案件也不是一例、两例了,也许就是那一句话,那一个帖子,也许就是你的那一个并非多大恶意的无心之举,但就此惹上官司就太不值得了。所以,以后咱上网还得悠着点儿,自我约束、遵纪守法,这是在哪儿都不能忘记的忠告。(马圣强)

2009-9-2     来源:安徽日报